非莞户籍居民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申请入户。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含技校,须本省生源)在校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均已迁莞(或一方已迁莞且另一方与该生不同地市)的,也可随父母一同迁移。
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成年非莞户籍人员,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人或配偶可申请入户,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指已在我市办理住宅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或已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公寓、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不可落户)。
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具备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申请人须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且无刑事犯罪记录。(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具备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具备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按广东省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可与省职称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照职称条件办理)。2025年9月1日起职称类人才入户取消学历限制,无需提供学历材料。
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具备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所持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东莞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获得我市核发的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我市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直驻莞单位员工在莞工作期间通过省级单位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视同我市核发。证书工种应当符合《东莞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
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中任一奖项/称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优粤卡、优才卡(包括玉兰卡或莞香卡)、《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且没有加入其他国籍、没有在国(境)外定居的申请人,在我市拥有自有房产或在我市工作的,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博士后人员进(出)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后,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引进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可申请办理入户东莞。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可申请投靠配偶迁入我市;其非莞籍未成年子女可一起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须本省生源)学生的,可一起申请随迁。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应当直接投靠配偶迁入自有房产立户。
父(母)一方为东莞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东莞户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
市外户籍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其共同生活的外市户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含技校,须本省生源)在校生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父母”范围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以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
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报到证/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直接申请入户。可通过“大学生入户一件事”办理,实现入户资格秒批、全网办、全市通办;应届毕业生可凭学校报到证先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后再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到并办理干部介绍信。
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非莞户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按“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我市,就业不再作为硬性条件。
原我市户籍居民,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市外,现已离异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户籍地。
经我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同意调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经国家、省、市安置我市的人员,可申请入户我市。
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综治委评为“东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我市。
获优秀产业工人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申请入户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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